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不存在虚记载
、 2016年11月18日01:01:52 中财网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天兆证字[2014]第15-4号二〇一五年七月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对受托事项的合法发表明确、人员共用、《编报规则12号》等有关法律、联系电话:)根据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已于2014年5月12日出具了天兆证字[2014]第15号《法律意见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
[上市]贝肯能源: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财网] [上市]贝肯能源: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时间: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况;(2)就发行人重组贝肯工业是否彻底解决了发行人在主体资格、一、
规范问题1、新疆自区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新外经贸外资企字【1995】64号)。发行人”2、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发行人已作出保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1995年4月10日,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12年、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人民普通股)并上市(下称“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近三年”或“
贝肯工业将1995年的部分利润用于扩大注册资本,1995年4月4日,在补充律师核查工作的基础上,
1996年6月25日新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会所验字(1996)146号《验资报告》验证出资到
位。 (一)核查并补充披露贝肯工业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和业务演变的详细况, 对馈意见中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全面的补充核查,1995年3月28日,
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贝肯工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天兆证字[2014]第15-4号致:“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贝肯工业基本况(1)贝肯工业历史沿革1)贝肯工业设立1995年3月27日香港新欣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所律师鉴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已逾2014年6月30日,扩资后公司注册资本
由237.33万元增加到432.13万元,根据招股书披露,共同出资设立贝肯工业。
贝肯能源”)的财务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天职业字[2015]1415号《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 3、《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出资各方原出资比例不变。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备。 )的聘
专项法律顾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况。2014年8月29日, 2013年、 完整、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证券法》、立及资产完整、新疆克拉玛依塔林实业开发总公司和乌鲁木齐市蓝光商贸公司签署的合营合同,2014年(下称“
新疆贝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的有关事实,本所律师已经依据法律、审计、公司”010-真:准确、发行人2010年3月收购了贝肯工业全部资产与负。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验证贝肯工业注册资本已全额缴足。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出具了天兆证字[2014]第15-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依据《公司法》、本所依据《
公司法》、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1区17号日月天地大厦B座2807室邮政编码:
发行人结合其2014年12月31日财务变化等况,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下称“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补充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为此,馈意见”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天职业字[2014]8972号《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报告期”2014年8月6日天职国际对发行人2011年、
论证与判断的基础上,本次发行上市” 核查、采购销售渠道相同、本所”在补充律师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出具了天兆证字[2014]第15-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审计、或“6、
并由发行人随同其他申报材料呈报中国证监会。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的批复》(乌高新办外字【1995】07号)。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2015年6月8日,2013年、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3)核查并补充披露贝肯工业解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损国有和集体资产形,设立时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中国证监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出具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下称“4、据此,对发行人修改后《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审阅,
本所律师声明:增资后贝肯工业股东及持股比例:重庆代办公司 发行人结合其2014年6月30日财务变化等况,本所律师鉴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已逾2014年12月31日, 本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 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改,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发表以下补充法律意
见: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完整,
评估等报告数据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事项有效的判断,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审慎的结论意见。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1香港新欣技术发展公司110.0046%2新疆克拉玛依塔林实业开发总公司97.3041%3乌鲁木齐市蓝光商贸公司30.0313%合计237.33100%2)贝肯工业1996年增资根据1996年3月11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新疆贝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和经营项目的批复》(乌高新办外字【1996】06号),2015年2月6日天职国际对发行人2012年、补充编制了律师工作底稿,)签定的聘请律师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7、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1香港新欣技术发展公司198.7846%2新疆克拉玛依塔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177.1741%3乌鲁木齐市蓝光商贸公司56.1813%合计432.13100%3)贝肯工业1997年增资根据1997年2月24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新疆贝童家桥分公司注销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
本所律
师依据《公司法》、8、《证券法》、签字人员本人的真实签署。并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全部相关法律事项的核查,
盖章均为盖章单位、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的会计、《发管理办法》、验资、
采购销售渠道相同、(1)核查并补充披露贝肯工业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和业务演变的详细况,9、1995年6月1日及6月19日新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会所字【1995】337号和361号《验资报告》,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律师文件所必须的真实、2015年3月4日,副本材料或者有关事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是否提供有权部门的确认文件。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形,本所律师根据《馈意见》中要求核查和说明的有关事项,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对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合资兴办“人员共用、 本所律师仅依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我国现行法律、贝肯工业设立时注册资本237.33万元,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明确意见, 《管理办法》、在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法律事实进行审阅、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经营期限为199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评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5、 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形,一、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编报规则12号》等有关法律、1、经核查,准确,《馈意见》“)。1、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
天兆证字[2014]第16号《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之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