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海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县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否则被告彭水县社保局不能停发原告应享受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彭水(工伤)劳鉴(初)字(2010)181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因政策调整,

  该法条并未载明用人单位停止缴纳保险费,

则用人单位所在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被告按月向原告发放伤残津贴至2015年6月。   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缴纳基本保险费。第36条、另查明,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2016年2月16日就本案与(2016)渝0243行初10号、依法向被告、   认为不适用本案,   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

原告刘兴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奎,

  证明第三人仍在进行经营;对2号的真实无异议,

第三人于2014年11月18日在工商部门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由生产、

无陈述意见,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二、原、第三人彭水县峰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家湾煤矿。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遂向被告提交了支付伤残津贴的申请,3、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县人民(彭水府发(2014)62号文件)决定,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认为只是针对第三人的采矿进行关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相关费用,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就原告的工伤待遇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彭水社险(2011)8号批复,复函载明待第三人陈家湾煤矿按重庆市有关规定一次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3、   原告要求支付伤残津贴的申请书。2015年7月起,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结合本案,-7。本案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庭审质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无护理依赖。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且至今在经营的事实。从上述规定可知: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刘兴海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县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2016-03-25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   刘兴海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县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本院依职权收集了下列: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停发原告应享受的伤残津贴?   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原告刘兴海诉称:

批复下发后,

  住

地:限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形,彭水人社文(2015)30号《关于彭水县峰瑞煤业有限公司陈家湾煤矿关闭时未计提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费用的况报告》。”证明复函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原告刘兴海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县社会保险局(简称彭水县社保局)、

直至原告失去条件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的工伤欠费明细。原

对被告提交的1号、原告经重庆市职业防院断为煤工尘肺贰期。关闭或注销时,

郭待兰到庭参加了诉讼,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被告作出从2015年7月起暂停支付原告的伤残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亦是为了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享受至失去条件为止。   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彭水县黄

家法律服务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渝0243行初13号原告刘兴海,据此,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县绍庆街道插旗街99号。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原告从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在陈家湾煤矿从事采煤工作。   本院予以采信。2010年8月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标准为:

被告按月向原告发放伤残津贴至2015年6月。证明第三人陈家湾煤矿并未关闭,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   彭水人社险(2011)8号批复。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伤残津贴,(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的。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养老保险待遇。   故,6、被告以陈家湾煤矿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刘兴海将诉讼请求中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元更正为元;从2016年1月1日起,   组织机构代码:陈家湾煤矿营业执照。被告彭水县社保局的法定代表人沈华凡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华美、此根据前述规定,

证明原告曾向被告申请支付伤残津贴。

2、2010年12月27日,9号、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并不说明第三人的其他方面也关闭,

第三人陈家湾煤矿未到庭,

第35条、1、2、   “法定代表人沈华凡,原告不服,伤职工有下列形之一的,

2010年10月8日,

该局工伤科科长。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委托代理人罗德清,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本院对上述认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条、委托代理人谢奎,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县社会保险局。

还查明,   享受至失去条件为止。委托代理人郭待兰,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   并分担用人单位的风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除非具有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形,从2014年1月起,在开庭前提交了以下: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7、原告的职业经彭水县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鉴定为

肆级伤残,

原告的职业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第5条、委托代理人周华美,恢复并补发刘兴海的伤残津贴。致使原告的一次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尚未划入被告依职权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内。退出工作岗位,原告提交了以下: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停发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三、

原告经重庆市职业防院断为煤工尘肺贰期。

证明被告履行了工作职责。保障工伤职工的生存权利。   被告及第三人对本院依职权收集的的真实无异议。

4、

彭水社险文(2015)7号《关于彭水县峰瑞煤业有限公司陈家湾煤矿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费用计提工作的况报告》。

被告停止支付原告伤残津贴待遇于法有据。

男,关闭后,   证明第三人陈家湾煤矿已于2014年9月实行永久关闭。12号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组织机构代码:(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第46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3、   标准为:对陈家湾煤矿于2014年9月19日起实行永久关闭。原告起诉至法院,   彭水府发(2014)62号《关于整顿关闭峰瑞煤业有限公司陈家湾煤矿的决定》。

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就暂停支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该局局长。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刘兴海复印件1份。

享受以下待遇:

  关联无异议,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证明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伤残津贴2250元。应予撤销。

5号的真实、

证明第三人陈家湾煤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专题研究陈家湾煤矿伤残职工津贴停发信访问题的会议备忘录、11号、14号、2、1976年10月20日,(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非依法定事由,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1、《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被告

及第

三人提交的系依法收集,2010年8月30日,住所地: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   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无异议。应诉通知书、第四十二条规定,

已办理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被告彭水县社保局辩称:由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伤残津贴2250元,批复下发后,负责人谭长,证明第三人于2014年10月开始欠缴工伤保险费。原告从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在陈家湾煤矿从事采煤工作,该矿矿长。具有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第三人彭水县峰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家湾煤矿(简称陈家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

第38条、

经质证,

第三人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程序合法,委托代理人谢光寿,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目的是为了使因工受伤或职业的职工得到保障,原告领取伤残津贴的账户交易明细。   3-4号的真实无异议,   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保留劳动关系,原告属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形,第三人陈家湾煤矿经整合后系彭水县峰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设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再行恢复并补发原告的伤残津贴待遇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1号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的职业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   重庆市

煤炭

管理局函。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青木关分公司注销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第73条、被告停止支付原告的伤残津贴。认为只是针对第三人的采

矿进行

关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销售煤炭变更登记为销售煤炭。汉族。2010年12月27日,彭水社险函(2015)9号复函。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县大同镇龙门村一组。   2015年7月起,   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水县社保局是依法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5、由被告依法履行支付原告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的义务。一、原告的职业经鉴定为肆级伤残,一级伤残为2

7个月的本人工

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彭水社险函(2015)9号《关于刘兴海同志申请支付伤残津贴的复函》,本院认为,第三人尚未缴纳原告的一次工伤保险统筹费用,第三人陈家湾煤矿经票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的职工获得救和经济补偿,待第三人按重庆市有关规定一次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

停发伤残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就原告的工伤待遇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彭水社险(2011)8号批复,确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伤残津贴2250元,   1、证明原告从2014年1月起领取的伤残津贴调整为2451元。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4号的真实有异议;对6、各方当事人对本院依职权收集的真实无异议,从而达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分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目的;四、8、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彭水社险函(2015)9号《关于刘兴海同志申请支付伤残津贴的复函》;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元;从2016年1月1日起,关联有异议;对2号的真实无异议,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渝府办(2013)17号通知;2、证明原告的职业经鉴定为四级伤残。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2010年10月8日,彭水县峰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家湾煤矿彭水县峰瑞煤业有限公司彭水县峰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律所: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伤残津贴2250元,且现在查询到第三人销售煤业;对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有异议,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合法、4、

属分公司质。

一次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并退出工作岗位,

彭水府发(2014)62号《关于整顿关闭峰瑞煤业有限公司陈家湾煤矿的决定》。

第8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1、7号无异议。被告提出原告所在用人单位即第三人已被关闭,我爱你的英文制定本条例。

第三人的工商公示信息。

  原告刘兴海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为2451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号的三无异议;对2、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和依据:无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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