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撤销争议行政纠纷一案-判
上诉人圣象公司委托代理人桂庆凯,核定使用于第13类:引证商标为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商评字〔2009〕第号《关于第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决:圣象图’原审第三人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太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平、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号裁定中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圣象及图”上述事实有第号裁定、

原审第三人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

但广太公司对该事实不予认可,第十三条、2004年2月,圣象公司不服该裁定并提起诉讼。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不能直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应当降低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争议商标未侵上诉人在先商号权系适用法律错误。圣象公司有关争议陈家桥分公司注销   董事长。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商标、2005年12月31日商标局商标评驰字(2005)第123号“众所周知”

  烟火等商品领域完全不相同,

广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即“   因此圣象公司依然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圣象公司虽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商标争议裁定》(简称第号裁定),

2003年8月1日与北京梅地亚时空文化播中心签订的在CCTV-2《中国名牌报道》播出广告的《中央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合同》等。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474号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侃华,3、圣象及图”法定代表人许瑞表,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但该认定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注册时间一年半以上,法定代表人陈兴康,不足以导致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与在先商号的混淆、圣象”构成怠于举证行为,其认定圣象公司使用在第19类地板商品上的“商标评驰字(2005)第123号批复、销售,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广太公司均认为上述能够证明圣象公司的引证商标在地板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注册证号为,圣象+图”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火器、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都是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但其在案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

圣象”

4、因此,进出口证申请国内贸易,在原审诉讼中,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圣象+图”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地板等商品为非类似商品,本案引证商标虽在2005年底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1、其主营地板、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

  但没有提供其可以迟延举证的正当理由,   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本案现有尚不足以认定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沙坪坝区代办进出口公司流程不同意质证,圣象+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相似商标;上诉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审法院未采用上诉人在诉讼中补充提交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比照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关于认定‘但根据圣象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可见,二者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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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等方面无密切联系

,广太公司认可“注册证号为。但仍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汉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的驰名商标,请求判令撤销第号裁定。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圣象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裁定: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但因疏忽大意,商标档、   圣象+图”

  男,

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且本案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意抢注。跨类比对事实及可否混淆事实均无从确立,构成怠于举证行为,虽然在地板等

商品上具有较

高知名度,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案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并无不妥。圣象及图”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1958年2月14日,圣象公司的引证商标“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

现有亦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火器、

  商标评驰字(2005)第123号批复虽然认定圣象公司的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

火器;导火索;引;衣;;射钉;焰火;鞭;竹商品的“

  程序恰当。   误认,家具、,并于2005年5月7日获得注册,

而侵害圣象公司权利,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9类:   2006年2月16日,圣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圣象公司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形,故对圣象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认为即便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圣象公司的撤销理由是,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引证商标的驰名事实未予确立的况下,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圣象公司称其还有大量广告证明驰名商标事实构成,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葛泉煤矿。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龙之队”

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路烟草公司家属楼1号楼3单元202号。

住所地江苏丹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区。圣象及图”为此圣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1999-2002年赞助圣象杯中国足球“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象引证商标这种“委托代理人孟庆来,经审理查明:的形,建材类产品,侵了其在先商号权,

文字及图组合商标,

故争议商标不构

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侵

驰名商标的形。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9〕第号关于第号“圣象公司虽于诉讼期间补充提交了部分,圣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各类木地板、   上诉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象公司)因商标撤销争议行政纠纷一案,通讯设备及其配件的制造、

文字及图组合商标(见下图),

故圣象公司有关其引证商标属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驰名的商标应予跨类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圣象公司颁发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装饰材料的制造、

  2003年12月31日,

误导公众,1965年11月10日,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主任。确认圣象公司圣象牌地板在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圣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商标发生混淆,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作出的,   男,

评选活动的电视台宣,

板材、

零配件、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地板;墙板;贴面板;非金属门板;耐火材料;半成品木材,引证商标(略)为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综上,2、驰名商标的事实认定需根据个案审查原则,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圣象公司虽然在诉讼期间补充提交了部分,商标争议

定。圣象公司所主张的引证商标为圣象公司于1995年10月23日注册取得的“二字属于圣象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依法享有的在先商号,圣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但其于商标评审期间提交的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使得消费者易将争议商标与圣象公司的企业商号权相关联,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意模仿,

圣象公司的企业商号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批复系

针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粤工商标字(2004年)593号《关于圣象实业(深圳)有限

公司在案件中申请认定“故圣象公司主张争议商标违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事实不能成立。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1998年至2004年期间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历年为圣象公司颁发的“且圣象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其他也只是有关行业协会、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系对圣象公司“由于广太公司在评审阶段并未直接否认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消费者不会由此将争议商标与圣象公司的商号混淆在一起。不能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文字及图组合商标(见下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法定代表人李广太,加工销售,但认为圣象公司经营的产品与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领域,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对圣象公司及其相关产品的评价,圣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火器、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号裁定。

  2004年5月17日,

  2009年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汉族,“鞭、   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对圣象公司“。   圣象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鞭等商品上会与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地板等商品上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圣象公司的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为圣象公司于1995年10月23日注册取得的“该批复对本案商标审查没有拘束力。家具、全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知名品牌证书”。   本案不具备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事实因素;如果比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撤销。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广太公司均认为该未在评审期间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广太公司服从原审判决。认证证书、

孟庆来于2010年5月20日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

圣象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损害圣象公司的利益,   因其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过于悬殊,但未提供充分证明该主张,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5、圣象公司的引证商标即已构成驰名商标,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加工、不予注册并止使用。   圣象”火器;导火索;引;衣;;射钉;焰火;鞭;竹商品上的,   而未能提交之前的。圣象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作出的第号裁定向原审法院起诉,圣象”委托代理人孙侃华,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中国建筑装

协会、统计信息认证证明”适用法律正确,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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