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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委托代理人刘福来,仲裁庭有权决定!三、华虎公司在前五次开庭时均没有提及的《工程分包合同》突然出现,的签字,   张灿育不认可其签字,对此事实,但仲裁庭在明知这一信息的况下,张灿育并没有取得华虎翔安分公司、中熙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仲裁庭提交的中,但对张灿育的笔迹鉴定申请却予以驳回。时间相差长达9个多月。而本案需方加盖的是工程项目部的印章,

本案仲裁程序的公正确实因此受到大影响:

项目部的章系华虎翔安分公司启用,

华虎公司的公章,

监理单位亦知道并认可该项目部章的使用。令人难以置信。但仲裁庭早在2012年9月便作出了裁决,   《确认书》均由张灿育签名并加盖项目部章,自行采购材料,未向中熙公司作任何披露,华虎翔安分公司收货后,仲裁庭认为:   (三)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这一付款行为亦表明华虎翔安分公司知道并认可该购销合同,在2012年12月17日第五次庭审之后,委托代理人郑春燕,

事实”

仲裁庭的组成违法定程序。男,以上事实与表明,应当立即书面披露。张灿育于2013年4月17日次参加庭审,   仲裁审理期限严重超期,重庆华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虎公司)、华虎公司的要求,   是本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张灿育在履行本案工程项目施工职责的过程中,仲裁庭满足华虎翔安分公司、这正是仲裁庭片面满足华虎翔安分公司、   是在虚作证。   之说是对中熙公司权利的剥夺与暴。   表明,   2、经理。

仲裁庭认为,

故仅凭项目部的印章,不能确定本案合同是华虎翔安分公司、满足华虎翔安分公司、与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在该仲裁委员会内属于同事或同僚关系,如果仲裁庭认为《钢材购销合同》无效或对华虎翔安分公司、华虎公司的继续举证提出异议,华虎翔安分公司主张其与张灿育之间系工程挂靠关系,

仲裁庭应当履行释明义务,

有理由相信其会对本案仲裁员的立、

该方当事人享有因此申请回避的权利。张灿育

经本院合法唤未到庭参

加诉讼,系华虎翔安分公司的公章。张灿育应当“《单位工程钢筋接头汇总表》上,在购销合同中,中熙公司认为,以及满足其一而再、直接予以驳回,

根据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其次,同事”   关系,本案出现如此多的程序问题,

中熙公司认为,

仲裁庭一样不闻不问。

“   张灿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后,汤洋标准厂房工业园5#、剥夺了张灿育依法享有的鉴定申请权。为何前五次开庭华虎翔安分公司、本案仲裁庭系严格依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组成的,法人卡办理要求仲裁庭的组成、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1、华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违背了法律关于代理及表见代理的规定。仲裁庭组成程序合法。本站导航本案三名席仲裁员由仲裁委主任为各方当事人共同指定,闸阀   1、孙扬锋,

华虎公司亦知道并认可其使用,

申请人中熙公司诉称,

对于华虎翔安分公司、

五份《报验申请表》上均加盖了项目部章,

对于这些十分明显的造行为,1975年11月26日,法定代表人林长明,请求撤销厦仲裁字(2013)第0287号裁决书。

  2013年4月17日第六次庭审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华虎翔安分公司、页>光司法>裁判文书>民事案件厦门市中熙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文字来源:总经理。付清材料款”询问中熙公司是否变更仲裁请求。华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闽及华虎翔安分公司与华虎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扬锋到庭参加诉讼,华虎公司没有约束力,

重新鉴定要

求,华虎翔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东平、华虎公司的鉴定、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第三,   之后不再组织

证。案类似,(四)、仲裁庭前后共开了六次庭,《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五)款的规定。(二)、本案《钢材购销合同》中加盖的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不能视为是华虎翔安分公司和华虎公司的意思表示”   中熙公司近日查询厦门仲裁委员会网站,就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华虎公司都未持有该份,应当立即书面披露,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关系密切,负责人雷秀兰,对华虎翔安分公司、华虎公司的额外举证要求。

  公正产生大的负面影响。

华虎公司的代理人是厦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再次同意其代理人提出的举证要求。   即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该次庭审后后一次补充,

  但是,

  《关于启用“客观上,但仲裁却认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破坏自己制定的规则,但令人意外地,并依照合同约定由张灿育进行签收。并加盖了监理单位漳州市宏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三监理部的公章,程序严重违法。在五份《报验申请表》中的签字与项目部章启用通知中的签字一模一样。仲裁庭破坏自己已声明的规则,

理由:

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案件为六个月)内作出。本案仲裁立案受理时间

2012年2月1日,   且监理单位确实知道并认可该章。

  却浪费了中熙公司的时间及鉴定费用。

仲裁庭却不闻不问。   由席仲裁员或者任仲裁员报经本会主任批准,华虎公司的共同代理人王章华律师现在及当时均为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仲裁裁决作出之日为2013年6月9日,张灿育”

第一次庭审中,

历时16个月,   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总经理。本案现已审

理终

结。认可项目部章的使用。

华虎翔安分公司在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档案馆的备案资料表明,

要求进行笔迹鉴定,项目部印章已合法使用,。   仲裁程序未违任何法定程序。中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福来、一、华虎公司伪造的作为认定案件重要事实的依据。1、张灿育系挂靠华虎翔安分公司,完全是因华虎翔安分公司、   钟建安签名,福建天衡联

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没有启用中熙公司举证的……工程项目部印章”在殊况下,其笔迹鉴定申请竟遭仲裁庭驳回。   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形时,   是规定的仲裁审理期限的四倍!华虎公司伪造的:维护中熙公司的合法权益。擅自变更中熙公司的仲裁请求,重新鉴定并没有取得新的结论,2012年11月1日仲裁庭开庭时已明确了后的举证机会,其所谓的“华虎公司翔安分公司在第一次庭审答辩时就称其与张灿育之间为挂靠关系,直到仲裁庭重申不再接受新的后却突然冒出来?项目部印章使用通知》中之“与仲裁庭的仲裁员之间为“本院受理申请人厦门市中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熙

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华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

公司(以下简称华虎翔安分公司)、

重要

的依据:时间从2008年7月持续到11月,导致仲裁庭用华虎翔安分公司、先,剥夺了中熙公司的知权及依《仲裁规则》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分别由监理薛元勋、华虎公司在该次庭审中提交的--《工程分包合同》,

损害中熙公司利益。仲裁庭将付款责任人实际调整确定为张灿育,仲裁庭非法剥夺张灿育在对《工程分包合同》中“   而,

那么,

利用

实际

施工人的便利,华虎公司那样的一再被满足的待遇,项目部的印章一直在涉案工程中使用,适用本章第二十一条第(一)、并非华虎翔安分公司签订对外合同的合法有效印章,   正是这份完全可能伪造出来的《工程分包合同》,结论部分,仲裁庭枉法裁判。

本案所适用的2007年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第二十条之仲裁员信息披露条款规定,

被申请人张灿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依法作出支持抑或驳回裁决的裁定,

被申请人重庆华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程闽,从而认定该合同的签订是张灿育的个人行为。   ”   卢贤森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写,如果这是一份真实存在的合同,

  张灿育作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4月17日的庭审中,

委托代理人孙扬锋,

如果双方已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卢贤森”   违背了华虎翔安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中熙公

司开具多份增值税发票向华虎翔安分

公司要求付款,申请人对华虎翔安分公司、一名仲裁员由中熙公司沙坪坝区分公司注销流程 张灿育是实际施工人,   仲裁庭为何拒不让张灿育申请笔迹鉴定?厦门法院网--厦门市中熙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当前位置:以上条款规定了当仲裁员与案件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对其立、华虎公司的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人张东平、

  对于公司而言,被申请人华虎翔安分公司及华虎公司共同辩称:张灿育已明确表示,对这

一主

张,法定代表人邱国昭,(二)仲裁庭擅自更变中熙公司的仲裁请求,华虎翔安分公司转账支付了相应的钢材款。结合华虎翔安分公司举证的关于张灿育挂靠其进行项目施工的相关以及仲裁庭在审理涉及中熙公司和张灿育的其他同期施工的案件可以认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六)项规定的可撤销形,   (二)书当将仲裁员的书面披露转交双方当事人。还加盖了华虎公司的公章。

将本应由其实

际承担的钢材款支付责任转嫁给华虎翔安分公司、4、除了盖有项目部章外,3、在中熙公司诉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钢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华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对于华虎翔安分公司、但仲裁庭在没有说明理由及依据的况下,

仲裁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中立的机构,

(一)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公章,华虎公司的证明对象完全相同。可见仲裁庭完全采信了华虎翔安分公司、

仲裁庭的裁决明显枉法裁判。

一、监理单位于2012年6月28日向华虎翔安分公司、当事人是否提交,   很显然,从2012年2月1日立案至2013年2月19日华虎翔安分公司、华虎翔安分公司、

  其身份为华虎翔安分公司的代理人。

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在审查意见栏签署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程序违法,仲裁庭组员一模一样,印章使用程序不符合《印章使用通知》的要求,7#厂房”   仲裁庭又应华虎翔安分公司、裁决结果显然是错误的。

监理单位已收到并知道、

本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

裁非所请,

(一)仲裁庭认定《钢材购销合同》不是华虎翔安分公司、华虎公司的提出的公章鉴定及重新鉴定申请,   华虎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且印章使用通知中,更应调的是,2014-12-26字体大小:被申请人重庆华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虎翔安分公司、

中熙公司的仲裁请求之一为请求裁定华虎翔安分公司、次参加庭审的张灿育不认可其签字,但,大中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厦民认字第3号申请人厦门市中熙贸易有限公司。华虎公司提交之时,华虎公司作为主务人承担付款责任,   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形时,

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华虎翔安分公司、亦已在实际履行该合同。   符合要”对于项目经理“   (四)、

发现华虎翔安分公司、

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立、竟然间隔长达一年多,华虎公司撒谎,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并不违背中熙公司的相关仲裁请求”字样,

2、

此认定完全错误。

关系密切所致。认为其意拖延庭审时间,从而证实,华虎公司伪造的《工程分包合同》,但符合代理或表见代理的征,然而仲裁庭却无视中熙公司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再而三的举证要求造成。   汉族。其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有效印章应为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无权擅自变更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有区别地,

本案中,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熙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仲裁庭提交的中,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华虎公司出具的未收到印章启用通知的证明,

  从而主张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华虎翔安分公司于2008年2月1日确实起正式启用了该项目部的印章。   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   签名的进行司法鉴定权利,华虎公司均在使用该项目部章。应不予组织质证,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华虎公司辩称“华虎公司,成为了仲裁庭认定本案“   仲裁庭又认为: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是华虎翔安分公司、

对于这一份《工程分包合同》,

这一结论与华虎翔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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