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请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时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中华工商注册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9-06-01敬告: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相关表格或文件请登陆重庆工商红盾网(www.cqgs12315.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在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申请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