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税务机
关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三、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提工商局核名交的有关变更登记
的证件、(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持下列证件工商局核名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四、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资料,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